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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委員會

中華民國地質學會會刊編輯委員會-組織簡則

中華民國地質學會會刊編輯委員會-組織簡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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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第81屆第四次理監事會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82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訂
 

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(以下簡稱本學會)依照會章第十條及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會刊編輯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 

第二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,均須以本學會名義行之。

 

第三條 本委員會負責匯集及介紹地球科學研究成果,出版會刊「西太平洋地質科學」 (Western Pacific Earth Sciences)。

 

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本學會會員一人,經理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本學會當屆理監事同。

 

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、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若干人,由學會會員自薦或團體會員推薦,經召集人遴選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。委員宜多邀聘45歲以下之會員加入,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本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義務職,任期與召集人相同。

 

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會刊之編輯群,由召集人擔任主編。召集人得依據「會刊編輯部組織與任務綱要」(如附),邀聘委員擔任常刊編輯、專刊編輯與管理編輯,並設置助理編輯及編輯助理若干人,由學會任用並納入編輯部。本委員會任期與學會當屆理監事同,爲保持政策之連續性,每次更換不宜超過委員之半數。

 

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,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,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學會秘書處備查。

 

第八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,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
 

第九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應提報學會理事會核備。

 

第十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學會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應,必要時得以專案向理事會申請之。

 

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