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則上,會刊編輯部尊重客座編輯的理念,授權客座編輯主持邀稿、審查、和編排等事務。編輯部站在督導支援的立場,協助客座編輯推行各項編審工作,並負責查核作業流程是否合於規定。客座編輯可根據提案書之「徵稿計畫」,參考後頁之 流程圖 及各項 注意事項,進行編審工作,並與專刊編輯聯繫協調。如有需要,客座編輯在獲得編輯部同意後,可另行聘請「執行編輯」一人,協助推動編審工作。
註一:
1. 每件文稿需經兩位審查人核閱,客座編輯本身也可擔任審查人。若客座編輯為論文作者之一,則文稿需交由專刊編輯送審。
2. 審查人條件為 (1)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以上之專業人士,(2)曾於地學期刊中發表論文之專業人士。
3. 為維持審查之公正性,儘可能避免邀請作者同機構或迴避名單上之同仁擔任審查人。
4. 徵詢審查人意願時,可寄發審查意願詢問函。函中需註明審查期限為一個月,並且隨函附寄投稿函。
註二:
1. 第一次審查資料包括稿件、第一次審查函、第一次審查表格。
2. 第二次審查資料包括第二次審查函、第二次審查表格、第一次修稿回覆稿件及第一次審查回覆函。
註三:審查時間為一個月,第三週起每週發函提醒審稿人。
註四:文稿「接受」或「退稿」由客座編輯裁決,可參考下列兩項原則:
1. 若 (1)兩位審查人均建議接受,(2)兩位審查人均建議小幅修改 (如錯字或格式不合等問題),則可考慮「接受」。
2. 若兩位審查人均建議退稿,且文稿確實有重大缺失時,可逕行裁決「退稿」。
註五:每位客座編輯具名之稿件不宜超過全刊論文之三成。